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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8-00359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8年10月09日
文件名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有 效 期:
文  号: 建办市〔2018〕48号 主 题 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具体实名认证流程详见附件)。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七、新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详见中国建造师网。

  附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名认证流程

  实名认证分为个人实名认证和企业实名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人实名认证

  个人实名认证包括现场认证和新系统网上认证两种方式,用户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

  1.现场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前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认证。

  2.新系统网上认证:用户使用新系统认证,需要上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身份证正反面照、本人签名照、手持身份证照等要件。

  二、企业身份认证

  企业使用新系统注册时需要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企业信息。

  企业认证包括现场认证和身份锁认证,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选择。

  1.现场认证:该功能用于从未取得过身份锁的企业用户。选择现场认证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代办的须携带法人授权书)前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2.身份锁认证:该功能用于已取得原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身份锁的企业用户。身份锁在新系统认证时,如果企业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同时发生变化,或原身份认证锁遗失、不可用的企业,须进行现场认证。原身份认证锁在完成企业认证后,将自动失效。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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